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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Association Situation

  ♦  协会章程

郑州市土木工程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郑州市土木工程协会;本会的英文名称:Zhengzhou Civil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ZZCEA。

第二条 郑州市土木工程协会是由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教育培训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土石方施工;建材、设备、绿色建筑;钢结构、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郑州市科技型、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做好政府的参谋助手,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行业科技进步,管理创新,诚信自律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记管理机关是郑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本会的网址:www.zzce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学术论著、技术咨询培训及继续教育、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一)协助政府行业指导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规范,监督市场行为;制定行规行约,发展企业文化,弘扬职业道德,开展行业诚信评估工作,推动市场和行业的诚信建设;

(二)引导和推动会员单位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科学技术进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经营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三)组织开展行业新法规、新规范、新技术培训;开展注册执业人员再教育,质量管理员等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培训;接受委托,开展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工人岗前培训等;

(四)设立专家库;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表彰奖励优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项目、优秀企业、优秀建筑、优秀人才、优秀论文评选等评优评先工作等;经相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学术著作、学术论文集、内部刊物等;

(五)发展与外界的友好往来,举办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企业间技术、科学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推动横向经济合作与技术进步,传递先进经验和信息;

)发挥行业及会员单位的优势,创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经济实体;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论证、技术评审等活动;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畅通信息渠道,加强纵向联系,及时掌握建筑业行业动态,向会员单位发布相关行业发展趋势信息,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合法建议和诉求,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困难和问题,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承担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教育培训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土石方施工;建材、设备、绿色建筑;钢结构、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所属行业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根据需要,本会可特邀在所属行业有管理经验的领导、专家或知名人士为名誉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劝退。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 33 %。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决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分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各所属分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会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主要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 2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66  %【等额选举不低于66%,差额选举不低于50%】。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 33  %【最高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 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3,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15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 本届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授权本会法人代表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法定代表人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会、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会、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分会、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本会的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

第四十六条 分会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建立中共郑州市土木工程协会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中共郑州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慈善类社会团体必须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依法开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利润;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10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